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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汪艳忠诉管宝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艳忠,管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汪艳忠,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管宝江,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大庆高新区。原告汪艳忠诉被告管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艳忠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管宝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汪艳忠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