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民丰礼品商行与吉林省卓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民丰礼品商行,吉林省卓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09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民丰礼品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经营者:赵明贤。被告:吉林省卓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北、广州路南、东二条东上海路商业特区1幢C1904号房。法定代表人: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民丰礼品商行与被告吉林省卓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民丰礼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