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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鹏飞、李爱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鹏飞,李爱珍,李锦雄,王廷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65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鹏飞,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李爱珍,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李锦雄,男,汉族,会宁县第二幼儿园教师。被告:王廷琛,男,汉族,会宁县统计局职工。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鹏飞、李爱珍、李锦雄、王廷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