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向阳诉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向阳,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林向阳,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付绍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向阳诉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