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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丁超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丁超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290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50号。负责人:申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超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丁超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超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90065.92元及利息、滞纳金、服务费(自2017年2月13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服务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5065.92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阳光商旅白金卡,卡号为481699000455XXXX。被告使用该卡多次消费但却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7年2月13日,逾期金额累计达690065.92元。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有权停止被告的用卡资格,并要求被告归还本息及滞纳金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超群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信用卡账户截屏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且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7日,被告丁超群填写《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并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使用信用卡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滞纳金。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未还够最低还款额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还款,则除取现交易及因取现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停止乙方的卡片使用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认定乙方属于高风险客户,乙方全部透支款项视为已经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乙方不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的相关规定,“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当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还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况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申请表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白金个人卡年费为2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还就申请、使用、账户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相应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81699000455XXXX的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信用卡办妥后,被告使用该卡用于透支消费及取现等事项。2013年2月16日,被告出现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形,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已累计多期未能按时归还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截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结欠透支本金690065.92元,不结欠利息、滞纳金、服务费。后,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归还1000元、2017年3月21日归还1000元、2017年4月17日归还500元、2017年5月16日归还1000元、2017年6月12日归还1000元、2017年8月4日归还500元。截至2017年8月8日,被告结欠原告透支本金685065.92元。原告在庭审中称放弃主张被告至2017年8月8日未结清的利息、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丁超群达成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将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取现等,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系属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超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5065.9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290166。)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