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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文锋与杨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锋,杨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42号原告:赵文锋,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海森,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锋与被告杨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文锋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