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文锋与杨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锋,杨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42号原告:赵文锋,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海森,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锋与被告杨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文锋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