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志华、徐高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华,徐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志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石匠,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高兴,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屯皖10**民初234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高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9.89元,未执行到位34299.8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