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志华、徐高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华,徐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志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石匠,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高兴,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屯皖10**民初234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高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299.89元,未执行到位34299.8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