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班国征、潘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国征,潘春梅,金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班国征,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潘春梅,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金凤章,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现住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金凤章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赔偿金155399.2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2272.1元,但被执行人金凤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凤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东盟支行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凤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东盟支行账号21×××06一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