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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彬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彬彬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72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彬彬,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彬彬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江彬彬明知温岭市城东“名门夜宴”娱乐会所所有资产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与马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名门夜宴”娱乐会所内可拆卸设备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变卖,并收取马某10万元预付款,后马某将“名门夜宴”娱乐会所内部分设备运走。2016年12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拘留所将被告人江彬彬传唤至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江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江彬彬已向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预交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江彬彬的供述,证人马某、徐某、王某的证言,执行裁定书,买卖合同,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现场照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彬彬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彬彬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彬彬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远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