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国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623号委托执行: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国杯,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执行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朱国杯责令退赔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划拔了被执行人朱国杯的银行存款。委托法院委托事项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623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