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锐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70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锐骥,男,回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2014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锐骥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锐骥进入被害人苏某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土桥42号未来域公寓三楼308室的住处,窃得苏某放于衣柜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8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017年6月9日,被告人王锐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锐骥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锐骥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锐骥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锐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锐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锐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八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