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丽花与白永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花,白永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003号原告:张丽花,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白永军,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张晓燕,女,汉族。原告张丽花与被告白永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丽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丽花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