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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丽花与白永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花,白永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003号原告:张丽花,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白永军,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张晓燕,女,汉族。原告张丽花与被告白永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丽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丽花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