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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张治民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张治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丽,山西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治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后,上诉人于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存慧审判员  马卉妍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