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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张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751号原告:王文娟,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庆国,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