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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辉,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彭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彭辉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辉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