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耿华与肖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华,肖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067号原告:黄耿华,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潇,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玮,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黄耿华与被告肖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耿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耿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