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继菊与曹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菊,曹家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374号原告:王继菊,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被告:曹家标,三友堂茶馆经理,地址:巢湖市。原告王继菊诉被告曹家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讼的对象为曹家标,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证号码,因此,原告所诉的姓名为曹家标的被告,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同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并确认被告的身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