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苗立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立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51号原告: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龙,经理。被告:苗立峰,男,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立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