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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1民初1366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卢某1,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卢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至判决离婚期间的扶养费、生活费等,标准按枣强县的执行标准执行;4.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自行带走,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男孩卢某2,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自2004年常年不回家,分居至今,婚生子卢某2一直随原告在其娘家生活。被告性格孤僻、毫无家庭观念,从不与孩子及原告交流,对原告、孩子、家庭极为不负责,结婚十余年从未给孩子和原告生活费。对孩子的教育、生活问题不闻不问,一直由原告负担。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并且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阴影和伤害,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卢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只是孩子上学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常发生矛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不再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第四项均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男孩卢某2,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结婚近十六年,且育有一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多加沟通、相互包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其他问题不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