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瑜杰与徐官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杰,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官德,韦中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38号原告:张瑜杰,男,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卢朋。被告:徐官德,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韦中桥,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张瑜杰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官德、韦中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以因被告人徐官德被羁押在广西陆川县看守所,希望向广西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官德、韦中桥的起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张瑜杰负担。审 判 员 黄锡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付智勇书 记 员 陈国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