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和某与李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李某,某公司,某公司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27号原告:和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3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松坡,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30日,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538C。法定代表人:白某,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1,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84675K。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原告和某与被告李某、某公司、某公司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和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和某承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