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华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华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4203号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单昆山下。法定代表人:黄成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金、金晓文,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裙楼三层东区块343室。法定代表人:黄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6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炳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赛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