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保全与姜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全,姜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02号原告:张保全,男,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姜长山,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张保全与被告姜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保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保全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