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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徐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181号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675594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华金涛、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幼芬,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