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监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民监32号刘玉平: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因申诉人不能提交证据证实9000元用于共同生活,且被申诉人亦不认可该款用于了共同生活,故生效判决未支持申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