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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与梅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梅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749号原告: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安市。主要负责人:杜玉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伏球,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梅劲松,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伏球,梁伟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梅劲松向原告支付货款23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开始交易往来,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进行对账,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被告尚欠2013年4月至8月的货款236000元。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欠条》及送货单。被告梅劲松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至8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灯管。2013年12月27日,梅劲松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雅峰货款(4月-8月)共236000元。梅劲松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梅劲松欠原告货款236000元的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被告梅劲松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梅劲松未及时支付该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梅劲松支付货款236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梅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临安雅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由被告梅劲松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