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贵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福,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贵福伙同方某2(在逃)、赵某某、方某1(另案处理)、胡某(在逃)五人一起由赵某某驾驶皖G×××××轿车来到繁昌县繁阳镇,赵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大润发超市附近,其余四人下车进入大润发超市寻找盗窃目标。方某1、王贵福等人在大润发超市一楼儿童游乐区扒窃被害人张某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直板手机,同时,方某2等人在大润发超市内扒窃另一被害人冯某外衣口袋内的VIVO直板手机。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直板手机、VIVO直板手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93.6元、800元。2、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贵福伙同方某2、赵某某、方某1、胡某五人一起由赵福矿驾车来到芜湖市无为县,该五人在该县无城镇杏花泉小学附近分散盗窃,其中方某1在该小学门口扒窃被害人朱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7PLUS手机。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625元。另查明,被告人王贵福于2017年4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盗窃财物总价格为人民币771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福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张某、冯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方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大润发超市现场视频,作案车辆信息清单、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车辆的行驶轨迹光盘,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贵福流窜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贵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对被告人王贵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贵福的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晓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何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