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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云龙与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龙,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云龙,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云龙与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向申请执行人江云龙履行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云龙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