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云龙与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龙,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云龙,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云龙与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不拉提·买卖提包同向申请执行人江云龙履行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云龙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