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文桢与伍耀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桢,伍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谭文桢,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伍耀坤,男,汉族,1999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执行人谭文桢与被执行人伍耀坤盗窃退赔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奇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盗窃退赔评议时间: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陈坚荣,审判员:李嘉林、陈纪豪记录人:书记员:刘英奇评议记录:陈坚荣:我院受理关于谭文桢与被执行人伍耀坤盗窃退赔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人认为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大家意见如何?李嘉林: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陈纪豪: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经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