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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王万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王万生,陈燕辉,李义兵,黄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7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韦海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芬,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万生,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陈燕辉,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李义兵,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黄齐生,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万生、陈燕辉、李义兵、黄齐生在银行的存款156444.0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出具的担保限额为156444.03元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1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王万生、陈燕辉、李义兵、黄齐生关于信用卡纠纷(2017)穗仲案字第5931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万生、陈燕辉、李义兵、黄齐生在银行的存款15644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02.22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