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江苏银凤金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银凤金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杨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凤金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坤,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五单元第6、7层。法定代表人:聂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男,1994年9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盱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杨,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暂住地,南京市新街口东宇大厦**楼)上诉人江苏银凤金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江苏分公司)、高扬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曹宇坤,被上诉人信泰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被上诉人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银凤金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