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小为与张录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小为,张录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194号原告:宁小为,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录堂,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宁小为与被告张录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宁小为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小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小为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