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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海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海军,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桂平市,暂住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桂02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曾海军在本市城中区东环路沃德梦想公寓楼2栋14-7号房间内,将壹袋重O.46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潘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曾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房间内另搜缴出氯胺酮17.08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潘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毒品称量、取样、封某、毒品称量照片、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曾海军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海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曾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海军上诉称,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海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故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曾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对该情节已予认定,量刑适当。二审期间,曾海军无其他可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曾海军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仁慧审判员  李 玲审判员  陈永强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