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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香娥与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娥,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706号原告:李香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阿布日固,该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权,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常青,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香娥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香娥于2017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娥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娥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香娥已预交),由原告李香娥承担。��审判长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