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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冯伟栋与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栋,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罗晓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268号原告:冯伟栋,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炜,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2503091153。法定代表人:杭浩宗,一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晓海,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冯治宇,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原告冯伟栋与被告一环公司、第三人罗晓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第三人罗晓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伟栋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第三人罗晓海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栋撤回对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晓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冯伟栋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