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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柏天亮、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柏天亮,张静,张秀春,李殿云,张书冬,齐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29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居委会。负责人:张西汉,职务:行长。被告:柏天亮,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清市。被告:张静,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秀春,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李殿云,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书冬,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齐丽红,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被告柏天亮、张静、张秀春、李殿云、张书冬、齐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廉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