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鞠洪军与葛万成、孙长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军,葛万成,孙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鞠洪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水字镇大师村,身份证2223281970********。被执行人葛万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通榆县人,住向海蒙古族乡红旗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8********。被执行人孙长胜,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申请执行人鞠洪军与被执行人葛万成、孙长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