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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素芳、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芳,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124民督3号申请人:王素芳,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娇,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长江中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8918559M。主要负责人:曹光友,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素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素芳称,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向申请人王素芳借款200000元未还,并向本院提供借据4张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给付申请人王素芳借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素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素芳借款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安徽省金马压缩机有限公司副食分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