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先付、谭义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先付,谭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先付,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成,男,1962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义银,男,193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运,潢川县双柳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先付因与被上诉人谭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先付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先付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先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先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