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某等合同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洪某某,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抵押权人程某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执行张函与袁某某、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袁某某、洪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中段西侧中华园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夏邑县字第2013896号)一处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人同意将该房产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3950000元作价抵偿给该房产的抵押权人程某某,程某某也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作价3950000元接受该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欠其债务。本院依据以上债权人的分配意见依法制作(2017)豫1426执56之一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袁某某、洪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中段西侧中华园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夏邑县字第2013896号)一处房产交付抵押权人程某某抵偿债务3950000元。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抵押权人程某某时起转移。二、待该财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抵押权人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谭 清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甜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