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美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7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美男,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美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6517元,案件受理费1963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