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平秀、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秀,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何平秀,女,1966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杰,男,住四川省洪雅县,何平秀之子。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培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平秀与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川1423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23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