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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建平与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吗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平,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401号原告:韩建平,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XX晶,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马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良,男,该公司物业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该公司物业办副主任原告韩建平与被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建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建平负担。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雅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