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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894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法定代表人:祝年贵,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784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