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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岳俊娥申请执行张文康、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俊娥,张文康,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岳俊娥,女,1962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张文康,男,1948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岳俊娥申请执行张文康、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康、张国华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笑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