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岳俊娥申请执行张文康、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俊娥,张文康,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岳俊娥,女,1962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张文康,男,1948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岳俊娥申请执行张文康、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康、张国华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笑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