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斌与冯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冯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63号原告:何斌,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冯成超,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与被告冯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