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璐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民初2033号原告:王璐,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王璐与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路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日止,现暂从2015年7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按年利率6%计算共54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批借给被告共80万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赵志强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人民币80万元,定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分批归还,若不能归还,借款人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后被告陆续还款,截止2017年4月还剩45万元未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被告一直躲避原告。被告赵志强未作答辩。原告王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结婚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志强于2014年陆续向原告王璐借款800000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赵志强向原告王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王璐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定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分批归还,若不归还,借款人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后被告赵志强归还了原告王璐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450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璐与被告赵志强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王璐要求被告赵志强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璐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被告赵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