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孙晓峰,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599号。被执行人孙晓峰。被执行人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运街36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晓峰、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961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陆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元肆角。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9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