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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与李福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李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负责人:陈浩。地址:瓜州县第一中学。被执行人:李福文,男。本院在执行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与李福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福文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8814元、诉讼费112元、执行费184元,共计191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13900元,下剩的案件款继续冻结扣留其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