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与李福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李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负责人:陈浩。地址:瓜州县第一中学。被执行人:李福文,男。本院在执行瓜州县第一中学印刷厂与李福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福文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8814元、诉讼费112元、执行费184元,共计191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13900元,下剩的案件款继续冻结扣留其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