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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明伟与杨红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伟,杨红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778号原告:刘明伟,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彩丽(原告妻子),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所地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峰,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刘明伟与被告杨红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明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刘明伟负担。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